免费的网站收录域名查询_网址目录导航_y333网址大全-址汇收录
免费加入

网站提交

热度:

编号:33184

分类:管理咨询

加入:2024-09-27 14:03:10

点入:2024-09-27 14:03:10

备案:粤ICP备18072297号-4

名称:广州小快律政科技有限公司

SEO更新时间
2024-09-27T14:03:20

百度权重:百度权重0
百度移动:百度移动0
360 权重:360权重0
搜狗权重:搜狗权重0
王春丽律师_郑州王春丽律师为您提供在线法律咨询_法律快车

访问网站

http://wangchunli.lawyer.lawtime.cn

举报/报错
网站标签

王春丽律师郑州王春丽律师


网站描述

欢迎来到郑州王春丽律师网。您可以在线对王春丽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同时也能了解王春丽律师成功案例及个人简介等律师的相关信息。王春丽


上一篇:灌装封尾机_胶水灌装机_软管灌装封尾机_无锡和博自动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下一篇:商之翼•云产品库,云产品库,SaaS版商品维护系统

seo综合信息
SEO信息 百度来访IP:- | 移动端来访IP:- | 出站链接:0 | 站内链接:77
IP网速: IP地址:- 地址:- | 网速:12毫秒
ALEXA排名 世界排名:3,784 | 预估IP:126000 | 预估PV:176400
备案信息 粤ICP备18072297号-4 | 名称:广州小快律政科技有限公司 | 已创建:19年8月27日
收录 百度 360 搜狗 谷歌
查询 0 0 0 0
电脑关键词 手机关键词 页面友好 首页位置 索引 近期收录
0 0 电脑端优秀 - 0 0
服务器信息 协议类型 HTTP/1.1 200 OK 页面类型 text/html; charset=utf-8 服务器类型 程序支持 连接标识 消息发送 2024年7月21日 19时41分07秒 GZIP检测 已启用GZIP压缩 源文件大小 44.97KB 压缩后大小 14.62KB 压缩率 67.48%
网站快照

王 春 丽 律 师 _ 郑 州 王 春 丽 律 师 为 您 提 供 在 线 法 律 咨 询 _ 法 律 快 车 热 门 城 市 按 城 市 选 择 法 律 快 车 法 律 咨 询 找 律 师 法 律 知 识 手 机 版 手 机 扫 一 扫 服 务 随 身 走 或 在 手 机 浏 览 器 中 输 入 m . l a w t i m e . c n 网 页 导 航 热 门 城 市 分 站 法 律 咨 询 法 律 咨 询 问 题 库 法 律 问 答 精 选 问 答 咨 询 专 题 精 准 问 答 找 律 师 聘 请 律 师 指 南 按 在 线 找 律 师 按 电 话 找 律 师 按 律 所 找 律 师 法 律 知 识 法 律 知 识 民 法 典 知 识 专 辑 法 律 法 规 律 师 说 法 律 师 说 法 视 频 说 法 图 文 说 法 语 音 说 法 律 师 文 集 律 师 案 例 特 色 服 务 快 速 问 律 师 一 对 一 咨 询 找 律 师 文 书 定 制 合 同 范 本 下 载 首 页 律 师 简 介 亲 办 案 例 荣 誉 相 册 律 师 文 集 在 线 咨 询 客 户 评 价 王 春 丽 律 师 服 务 地 区 : 河 南 擅 长 : 婚 姻 家 庭 , 继 承 , 债 权 债 务 , 交 通 事 故 , 合 同 纠 纷 , 刑 事 案 件 , 劳 动 纠 纷 1 8 6 3 8 6 1 1 3 8 6 咨 询 请 说 明 来 自 法 律 快 车 ( 服 务 时 间 0 8 : 0 0 2 1 : 0 0 ) 留 言 咨 询 律 师 简 介 王 春 丽 律 师 , 毕 业 于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河 南 法 治 建 设 法 学 专 家 智 库 法 学 专 家 , 中 级 职 称 三 级 律 师 , 2 0 1 4 年 取 得 律 师 执 业 证 , 现 为 河 南 继 春 律 师 事 务 所 任 专 职 律 师 , 婚 姻 家 事 部 主 任 , 中 国 法 学 会 会 员 , 中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 郑 州 市 律 师 协 会 婚 姻 家 事 委 员 会 委 员 , 郑 州 市 金 水 区 律 师 工 作 委 员 会 执 委 , 河 南 电 视 台 法 治 频 道 评 论 员 , 河 南 电 视 台 《 拜 托 啦 律 师 》 栏 目 合 作 律 师 , 河 南 检 察 职 业 学 院 外 聘 教 师 , 曾 讲 授 商 法 学 、 民 法 学 、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 民 事 诉 讼 法 学 等 学 科 。 查 看 完 整 简 介 执 业 信 息 律 师 姓 名 : 王 春 丽 执 业 地 区 : 河 南 郑 州 执 业 律 所 : 河 南 继 春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职 务 : 主 办 律 师 执 业 证 号 : 1 4 1 0 1 * * * * * * * * * 4 5 2 擅 长 领 域 : 婚 姻 家 庭 , 继 承 , 债 权 债 务 , 交 通 事 故 , 合 同 纠 纷 , 刑 事 案 件 , 劳 动 纠 纷 查 看 完 整 信 息 服 务 信 息 3 0 1 人 客 户 好 评 1 人 客 户 采 纳 一 小 时 内 响 应 时 间 律 师 服 务 留 言 咨 询 律 师 会 利 用 空 闲 时 间 为 您 解 答 每 日 免 费 回 复 名 额 有 限 限 制 追 问 次 数 咨 询 在 线 咨 询 律 师 在 线 一 对 一 咨 询 解 答 支 持 图 文 与 律 师 在 线 深 入 沟 通 法 律 分 析 意 见 更 清 晰 ¥ 4 9 元 / 6 0 分 钟 电 话 咨 询 快 速 提 交 信 息 律 师 主 动 通 过 电 话 与 你 联 系 电 话 直 接 沟 通 效 率 更 高 ¥ 4 9 元 / 6 0 分 钟 亲 办 案 例 律 师 文 集 退 出 合 作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款 事 实 与 理 由 : 2 0 2 2 年 6 月 , 被 告 找 到 原 告 说 自 己 资 金 不 足 邀 请 原 告 参 与 投 资 。 2 0 2 2 年 6 月 9 日 , 原 告 X X X 向 被 告 X X X 账 户 汇 款 X X X 0 万 元 。 被 告 出 具 收 条 “ 今 收 到 X X X X X X X X X 项 目 投 资 款 壹 佰 万 元 , 如 项 目 因 其 他 原 因 延 迟 , 最 迟 8 月 1 5 号 前 返 回 刘 总 投 资 款 壹 佰 万 元 整 , 届 时 X X X X X X 项 目 刘 总 不 在 参 与 ” 。 原 告 并 未 参 与 任 何 项 目 活 动 。 后 来 , 原 告 了 解 到 X X X 品 牌 在 X X X 已 经 有 经 销 商 , 不 可 能 开 展 , 遂 要 求 被 告 退 还 款 项 。 被 告 于 2 0 2 2 年 7 月 3 1 日 退 给 原 告 X X X 万 元 , 剩 余 X X X 万 元 仍 未 退 还 , 原 告 多 次 找 被 告 退 还 未 果 。 原 告 起 诉 至 法 院 要 求 被 告 向 原 告 返 还 投 资 款 X X X 万 元 及 利 息 。 被 告 X X X 辩 称 , 被 答 辩 人 以 X X X 万 元 为 基 数 起 诉 , 属 于 显 失 公 平 的 行 为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9 6 7 条 的 规 定 , 合 伙 合 同 是 两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为 了 共 同 的 事 业 目 的 , 订 立 的 共 享 利 益 , 共 担 风 险 的 协 议 。 本 案 中 答 辩 人 与 被 答 辩 人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在 X X X 县 经 销 X X X 电 动 车 , 前 期 有 答 辩 人 进 行 考 察 市 场 以 及 协 调 相 关 关 系 , 答 辩 人 也 投 入 了 大 量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 还 有 部 分 花 费 , 这 些 都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事 实 。 因 此 , 根 据 民 法 典 上 述 风 险 共 担 的 规 定 , 这 部 分 开 支 应 当 由 双 方 进 行 共 同 承 担 。 本 院 认 为 , 原 、 被 告 合 伙 在 X X X 经 营 X X X 电 动 车 生 意 , 原 告 投 入 X X X 0 万 元 , 双 方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伙 协 议 , 后 原 告 考 虑 X X X 已 有 X X X 电 动 车 经 销 商 , 要 求 退 出 不 再 参 与 , 提 出 退 伙 , 被 告 同 意 , 向 原 告 补 写 了 收 条 , 并 写 明 “ 如 若 项 目 因 其 它 原 因 延 迟 , 最 迟 8 月 1 5 号 前 返 还 投 资 款 X X X 0 万 元 ” 。 该 收 条 实 际 是 双 方 对 退 伙 事 宜 达 成 的 协 议 , 系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被 告 作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应 当 按 照 收 条 载 明 的 数 额 向 原 告 退 款 X X X 0 万 元 。 被 告 作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在 原 告 提 出 退 伙 事 宜 时 , 予 以 同 意 , 并 向 原 告 出 具 了 收 条 , 约 定 了 退 款 时 间 及 数 额 , 被 告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的 约 定 履 行 ,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返 还 X X X 万 元 的 请 求 , 本 院 予 以 支 持 。 原 、 被 告 双 方 在 收 条 中 未 约 定 违 约 事 宜 也 未 对 利 率 进 行 约 定 , 对 原 告 要 求 支 付 利 息 的 请 求 ,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 第 五 百 零 九 条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第 一 条 规 定 , 判 决 如 下 : 一 、 被 告 X X X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5 日 内 返 还 原 告 X X X X X X 万 元 。 二 、 驳 回 原 告 X X X 要 求 支 付 利 息 的 诉 讼 请 求 。 律 师 点 评 : 退 出 合 作 , 双 方 签 订 结 算 的 欠 条 是 原 被 告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不 违 反 公 序 良 俗 , 合 法 有 效 , 被 告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履 行 返 还 投 资 款 的 义 务 , 诚 信 是 合 作 的 基 石 , 也 是 民 法 典 规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 双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签 订 合 同 时 , 履 行 合 同 过 程 中 均 应 该 遵 守 诚 信 原 则 , 依 法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 王 春 丽 律 师 合 伙 合 同 纠 纷 终 止 合 作 全 额 退 还 投 资 款 河 南 省 X X X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 0 2 2 ) 豫 X X X 民 初 X X X X 号 原 告 : X X X , 男 ,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出 生 , 汉 族 , 住 郑 州 市 X X X X 号 , 身 份 证 号 码 4 1 X X X X X X X X 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王 春 丽 , 河 南 继 春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被 告 : X X X , 男 , X X 年 X X 月 X X 日 出 生 , 汉 族 , 住 郑 州 市 X X X X 号 , 身 份 证 号 码 4 1 X X X X X X X X 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 X X , 河 南 X X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原 告 X X X 与 被 告 X X X 合 伙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 本 院 于 2 0 2 2 年 9 月 2 7 日 立 案 后 , 依 法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公 开 开 庭 进 行 了 审 理 。 原 告 X X X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X X X 、 被 告 X X X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X X X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 原 告 X X X 向 本 院 提 出 诉 讼 请 求 : 1 、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向 原 告 返 还 投 资 款 X X X 万 元 及 利 息 ( 利 息 以 X X X 万 元 为 基 数 , 自 2 0 2 2 年 8 月 1 6 日 起 至 实 际 返 还 完 毕 之 日 按 同 期 银 行 贷 款 利 率 L P R 的 1 3 0 % 计 算 ) , 暂 计 至 8 月 2 2 日 利 息 8 2 . 3 3 元 , 本 息 共 计 X X X 0 0 8 2 . 3 3 元 ; 2 、 本 案 诉 讼 费 由 被 告 承 担 。 事 实 与 理 由 : 2 0 2 2 年 6 月 , 被 告 找 到 原 告 说 自 己 想 投 资 在 X X X 县 经 销 X X X 牌 电 动 车 , 自 己 资 金 不 足 邀 请 原 告 参 与 投 资 。 2 0 2 2 年 6 月 9 日 , 原 告 X X X 向 被 告 X X X 账 户 汇 款 X X X 0 万 元 。 被 告 出 具 收 条 “ 今 收 到 X X X X X X X X X 项 目 投 资 款 壹 佰 万 元 , 如 项 目 因 其 他 原 因 延 迟 , 最 迟 8 月 1 5 号 前 返 回 刘 总 投 资 款 壹 佰 万 元 整 , 届 时 X X X X X X 项 目 刘 总 不 在 参 与 ” 。 原 告 并 未 参 与 任 何 项 目 活 动 。 后 来 , 原 告 了 解 到 X X X 品 牌 在 X X X 已 经 有 经 销 商 , 不 可 能 开 展 , 遂 要 求 被 告 退 还 款 项 。 被 告 于 2 0 2 2 年 7 月 3 1 日 退 给 原 告 X X X 万 元 , 剩 余 X X X 万 元 仍 未 退 还 , 原 告 多 次 找 被 告 退 还 未 果 。 为 了 维 护 原 告 的 合 法 权 益 , 特 向 贵 院 起 诉 , 望 判 如 所 请 。 被 告 X X X 辩 称 , 1 、 被 答 辩 人 以 X X X 万 元 为 基 数 起 诉 , 属 于 显 失 公 平 的 行 为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9 6 7 条 的 规 定 , 合 伙 合 同 是 两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为 了 共 同 的 事 业 目 的 , 订 立 的 共 享 利 益 , 共 担 风 险 的 协 议 。 本 案 中 答 辩 人 与 被 答 辩 人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在 X X X 县 经 销 X X X 电 动 车 , 前 期 有 答 辩 人 进 行 考 察 市 场 以 及 协 调 相 关 关 系 , 答 辩 人 也 投 入 了 大 量 的 时 间 和 精 力 , 还 有 部 分 花 费 , 这 些 都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事 实 。 因 此 , 根 据 民 法 典 上 述 风 险 共 担 的 规 定 , 这 部 分 开 支 应 当 由 双 方 进 行 共 同 承 担 。 被 答 辩 人 起 诉 要 求 支 付 剩 余 X X 万 元 的 诉 求 显 然 是 违 背 公 平 正 义 原 则 的 , 是 对 答 辩 人 显 失 公 平 的 诉 讼 行 为 , 因 此 法 院 不 应 支 持 被 答 辩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 2 、 双 方 合 伙 支 出 未 清 算 前 起 诉 ,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被 答 辩 人 是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双 方 进 行 合 伙 时 也 是 被 答 辩 人 主 动 找 到 答 辩 人 要 求 合 伙 经 营 电 车 生 意 的 , 其 应 当 而 且 也 必 然 会 预 估 到 合 伙 存 在 的 风 险 共 担 问 题 。 显 然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双 方 没 有 继 续 进 行 , 但 期 间 所 造 成 的 支 出 , 应 当 由 双 方 共 担 , 这 里 特 别 提 示 一 下 双 方 损 失 截 至 目 前 并 未 核 算 出 明 确 的 数 额 , 因 此 双 方 应 当 承 担 的 损 失 是 无 法 确 定 的 , 而 对 于 无 法 确 定 损 失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清 算 前 , 不 得 请 求 分 割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 合 伙 解 除 时 双 方 应 当 首 先 进 行 清 算 , 待 清 算 出 明 确 无 误 的 结 果 之 后 如 果 一 方 不 履 行 相 应 的 业 务 , 才 能 由 法 院 进 行 审 理 判 决 。 因 此 , 答 辩 人 依 法 请 求 驳 回 被 答 辩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 3 、 被 答 辩 人 用 以 主 张 权 利 的 证 据 应 属 无 效 证 据 。 一 是 2 0 2 2 年 7 月 3 1 日 答 辩 人 将 被 答 辩 人 的 投 资 款 X X X 万 元 转 给 被 答 辩 人 后 , 被 答 辩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双 方 已 明 确 约 定 该 收 条 已 作 废 ; 二 是 诉 状 上 表 述 的 该 收 据 明 显 违 背 民 法 典 第 9 6 7 条 的 规 定 , 属 于 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的 情 形 , 属 于 法 定 无 效 。 故 而 被 答 辩 人 依 据 已 经 作 废 的 收 条 来 主 张 答 辩 人 返 还 剩 余 的 X X X 万 元 投 资 款 ,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 综 上 , 被 答 辩 人 在 未 经 清 算 的 情 况 下 , 持 有 无 效 的 证 据 起 诉 答 辩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和 事 实 根 据 , 应 当 依 法 驳 回 。 经 审 理 查 明 , 原 、 被 告 合 伙 在 X X X 经 营 电 动 车 生 意 , 2 0 2 2 年 6 月 9 日 原 告 分 2 笔 转 给 被 告 共 计 X X X 0 万 元 。 2 0 2 2 年 7 月 1 5 日 原 告 想 撤 回 投 资 不 再 参 与 , 被 告 便 向 原 告 补 写 了 收 条 , 收 条 显 示 : “ 今 收 到 X X X X X X X X X 项 目 投 资 款 壹 佰 万 元 正 ( X X X 0 0 0 0 0 . ) , 如 若 项 目 因 其 它 原 因 延 迟 , 最 迟 8 月 1 5 号 前 返 回 刘 总 投 资 款 壹 佰 万 元 整 , 届 时 X X X X X X 项 目 刘 总 不 在 参 与 ” 。 2 0 2 2 年 7 月 3 1 日 原 、 被 告 协 商 退 款 事 宜 , 原 告 将 涉 案 收 条 撕 毁 , 并 通 过 微 信 发 给 被 告 , 要 求 被 告 转 款 X X X 0 万 元 , 被 告 将 X X X 万 元 汇 入 原 告 账 户 后 , 通 过 微 信 告 知 原 告 “ X X X 项 目 X X X 自 愿 退 出 , 投 资 款 X X X 0 0 0 0 元 已 转 入 你 指 定 的 账 户 , 从 此 以 后 X X X 项 目 跟 X X X 没 有 关 系 , X X X 投 资 的 收 条 作 废 ” , X X X 回 复 “ 好 的 ” 。 被 告 又 回 复 “ X X X 暂 用 河 南 三 文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X X X 0 0 0 0 元 ” , X X X 回 复 “ 不 同 意 , 我 撕 的 条 是 X X X 0 万 的 ” 。 后 双 方 酿 成 纠 纷 , X X X 将 撕 毁 的 收 条 粘 贴 。 另 查 明 被 告 向 本 院 提 交 了 其 租 赁 郑 州 市 京 广 路 锻 压 厂 内 京 广 中 路 3 5 号 付 4 号 房 屋 2 间 , 以 证 明 其 经 营 涉 案 生 意 前 期 投 入 租 赁 费 1 8 万 元 。 提 供 购 买 茶 叶 、 茶 具 发 票 1 5 6 0 0 元 , 并 自 己 书 写 了 花 费 清 单 。 原 告 对 上 述 证 据 均 不 予 认 可 。 上 述 事 实 有 收 条 、 微 信 聊 天 记 录 等 在 卷 予 以 佐 证 。 本 院 认 为 , 原 、 被 告 合 伙 在 X X X 经 营 X X X 电 动 车 生 意 , 原 告 投 入 X X X 0 万 元 , 双 方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伙 协 议 , 后 原 告 考 虑 X X X 已 有 X X X 电 动 车 经 销 商 , 要 求 退 出 不 再 参 与 , 提 出 退 伙 , 被 告 同 意 , 向 原 告 补 写 了 收 条 , 并 写 明 “ 如 若 项 目 因 其 它 原 因 延 迟 , 最 迟 8 月 1 5 号 前 返 回 刘 总 投 资 款 X X X 0 万 元 , 届 时 X X X X X X 项 目 刘 总 不 再 参 与 ” 。 该 收 条 实 际 是 双 方 对 退 伙 事 宜 达 成 的 协 议 , 系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对 双 方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被 告 作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应 当 按 照 收 条 载 明 的 数 额 向 原 告 退 款 X X X 0 万 元 。 双 方 在 2 0 2 2 年 7 月 3 1 日 协 商 退 款 事 宜 , 原 告 先 将 X X X 0 万 元 收 条 撕 毁 , 并 告 知 被 告 , 被 告 才 转 款 给 原 告 X X X 万 元 , 原 告 不 同 意 , 重 新 将 收 条 粘 好 。 因 该 收 条 不 是 双 方 算 账 后 撕 毁 , 也 不 是 双 方 面 对 面 撕 毁 , 是 原 告 先 将 收 条 撕 毁 之 后 告 知 被 告 , 被 告 才 转 款 且 转 款 是 X X X 万 元 , 原 告 不 同 意 , 根 据 日 常 交 易 习 惯 , 撕 毁 收 条 在 先 , 转 款 发 生 在 后 , 被 告 辩 称 该 收 条 作 废 , 不 符 合 常 理 , 且 于 法 无 据 , 本 院 不 予 采 信 , 该 收 条 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关 于 被 告 辩 称 前 期 支 出 费 用 要 求 清 算 的 问 题 。 被 告 提 供 的 租 赁 合 同 房 屋 位 于 郑 州 , 而 双 方 经 营 的 电 动 车 生 意 在 X X X , 被 告 未 提 供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租 赁 该 房 屋 与 本 案 有 直 接 关 联 性 。 另 被 告 自 行 书 写 的 支 出 明 细 与 购 买 茶 叶 、 茶 具 等 费 用 , 原 告 不 予 认 可 , 被 告 也 不 能 证 明 与 本 案 具 有 关 联 性 , 且 被 告 提 供 的 房 屋 租 赁 费 、 茶 叶 、 茶 具 费 也 是 出 具 收 条 前 支 出 , 被 告 在 出 具 收 条 时 没 有 扣 除 , 不 符 合 日 常 交 易 习 惯 。 故 被 告 辩 称 的 支 出 费 用 需 进 行 结 算 , 本 院 亦 不 予 采 信 。 综 上 , 被 告 作 为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在 原 告 提 出 退 伙 事 宜 时 , 予 以 同 意 , 并 向 原 告 出 具 了 收 条 , 约 定 了 退 款 时 间 及 数 额 , 被 告 应 当 按 照 双 方 的 约 定 履 行 , 原 告 要 求 被 告 返 还 X X X 万 元 的 请 求 , 本 院 予 以 支 持 。 原 、 被 告 双 方 在 收 条 中 未 约 定 违 约 事 宜 也 未 对 利 率 进 行 约 定 , 对 原 告 要 求 支 付 利 息 的 请 求 ,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 第 五 百 零 九 条 ,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民 事 诉 讼 证 据 的 若 干 规 定 》 第 一 条 规 定 , 判 决 如 下 : 一 、 被 告 X X X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5 日 内 返 还 原 告 X X X X X X 万 元 。 二 、 驳 回 原 告 X X X 要 求 支 付 利 息 的 诉 讼 请 求 。 如 果 未 按 本 判 决 指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给 付 金 钱 义 务 , 应 当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二 百 六 十 条 规 定 , 加 倍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 案 件 受 理 费 1 1 5 1 元 、 财 产 保 全 费 X X X 2 0 元 , 由 被 告 X X X 负 担 。 如 不 服 本 判 决 , 可 以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 并 按 照 对 方 当 事 人 或 者 代 表 人 的 人 数 提 出 副 本 , 上 诉 于 周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审 判 员 X X X 二 O 二 二 年 X 月 X 日 书 记 员 X X X 王 春 丽 律 师 拖 欠 几 年 的 货 款 起 诉 后 主 动 偿 还 这 是 一 起 卖 卖 合 同 纠 纷 , 被 告 经 常 到 原 告 处 购 买 工 程 机 械 配 件 , 欠 原 告 货 款 X X X X X 元 多 年 未 还 , 电 话 不 接 , 微 信 不 回 , 拒 不 还 款 。 原 告 委 托 王 律 师 代 理 该 案 , 为 了 维 护 原 告 合 法 权 益 , 起 诉 至 法 院 。 法 院 立 案 后 , 向 被 告 送 达 传 票 , 经 过 调 解 , 被 告 主 动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 拖 欠 多 年 的 货 款 最 终 得 到 解 决 , 原 告 非 常 感 谢 ! 拖 欠 货 款 不 可 怕 , 如 果 拒 不 还 款 , 没 必 要 追 着 他 要 , 准 备 好 欠 款 的 证 据 , 直 接 向 法 院 起 诉 , 基 于 法 律 的 严 肃 性 和 判 决 的 强 制 执 行 力 , 很 快 会 拿 到 货 款 。 王 春 丽 律 师 儿 子 不 愿 赡 养 母 亲 , 母 亲 能 否 将 百 万 元 房 产 赠 与 扶 养 人 ? 近 日 ,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柳 州 市 柳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对 一 起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纠 纷 案 作 出 一 审 裁 判 , 判 决 被 继 承 人 戴 某 的 前 夫 蔡 某 作 为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扶 养 人 , 尽 心 履 行 照 顾 义 务 , 获 得 协 议 约 定 遗 产 。 戴 某 是 柳 州 市 柳 北 区 某 村 村 民 , 2 0 1 3 年 城 乡 改 建 时 因 自 建 房 拆 迁 获 得 一 套 1 5 0 平 方 米 的 安 置 房 作 为 补 偿 。 因 看 病 急 需 用 钱 , 戴 某 与 征 地 办 协 商 , 将 原 分 配 的 1 5 0 平 方 米 安 置 房 换 成 了 9 0 平 方 米 加 补 偿 款 2 0 多 万 元 。 2 0 2 0 年 3 月 , 年 事 已 高 的 戴 某 因 病 离 世 。 戴 某 生 前 曾 有 过 两 段 婚 姻 : 第 一 段 婚 姻 , 戴 某 与 男 方 庞 大 某 于 1 9 8 6 年 结 婚 , 二 人 婚 姻 期 间 共 同 生 育 一 子 庞 小 某 , 庞 大 某 于 1 9 9 2 年 因 故 离 世 ; 第 二 段 婚 姻 , 2 0 1 2 年 戴 某 与 男 方 蔡 某 经 人 介 绍 认 识 并 于 2 0 1 4 年 登 记 结 婚 , 婚 后 未 生 育 或 收 养 子 女 , 后 二 人 于 2 0 1 7 年 经 法 院 调 解 离 婚 。 戴 某 在 结 束 第 二 段 婚 姻 后 , 于 2 0 1 9 年 开 始 病 情 逐 渐 恶 化 。 由 于 长 期 卧 病 在 床 需 要 人 陪 护 照 顾 , 早 年 拆 迁 获 得 的 2 0 多 万 元 补 偿 也 已 所 剩 无 几 , 戴 某 向 儿 子 庞 小 某 求 助 。 庞 小 某 不 但 不 顾 不 理 , 而 且 还 表 示 不 愿 意 负 担 母 亲 后 续 的 治 疗 费 用 。 伤 心 无 奈 之 下 , 戴 某 找 到 前 夫 蔡 某 协 商 扶 养 及 其 过 世 后 的 殡 葬 事 宜 , 并 在 律 师 的 见 证 下 签 订 了 协 议 书 , 详 细 约 定 了 医 疗 、 饮 食 起 居 等 生 活 安 排 及 扶 养 遗 赠 等 事 项 的 权 利 义 务 。 协 议 中 明 确 约 定 , 前 夫 蔡 某 如 能 按 该 协 议 书 约 定 事 宜 尽 职 尽 责 履 行 义 务 , 待 戴 某 过 世 之 后 , 其 名 下 9 0 平 方 米 安 置 房 的 房 屋 就 赠 与 蔡 某 。 戴 某 与 蔡 某 签 订 协 议 后 , 蔡 某 依 约 履 行 义 务 直 至 戴 某 离 世 。 当 蔡 某 处 理 完 戴 某 的 后 事 , 拿 出 协 议 书 主 张 自 己 的 权 利 时 , 却 遭 到 了 庞 小 某 的 反 对 。 因 庞 小 某 拒 绝 配 合 蔡 某 完 成 戴 某 名 下 房 屋 的 过 户 手 续 , 且 经 多 次 协 商 无 果 , 2 0 2 1 年 1 2 月 , 蔡 某 将 庞 小 某 诉 至 法 院 ,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蔡 某 合 法 继 承 戴 某 名 下 房 屋 。 今 年 2 月 , 柳 北 区 法 院 依 法 开 庭 审 理 该 案 。 蔡 某 诉 称 , 在 戴 某 无 钱 医 病 又 急 需 人 陪 护 照 顾 , 而 其 子 却 不 顾 不 理 的 情 况 下 , 其 与 被 继 承 人 戴 某 签 订 了 协 议 书 , 且 戴 某 先 行 聘 请 律 师 商 议 并 草 拟 协 议 书 后 找 到 自 己 协 商 , 双 方 是 在 律 师 见 证 下 自 愿 签 订 的 。 其 已 依 约 尽 职 尽 责 履 行 了 扶 养 义 务 , 并 妥 善 办 理 好 了 戴 某 的 丧 葬 事 宜 , 应 按 照 协 议 约 定 内 容 继 承 房 产 。 庞 小 某 辩 称 , 其 不 同 意 蔡 某 的 观 点 。 第 一 , 蔡 某 出 示 的 协 议 书 并 非 是 被 继 承 人 戴 某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当 年 戴 某 因 看 病 急 需 用 钱 , 在 特 殊 的 情 况 下 , 戴 某 被 迫 才 与 蔡 某 签 订 了 协 议 。 第 二 , 蔡 某 并 未 按 协 议 书 约 定 履 行 义 务 , 且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也 不 对 等 。 蔡 某 扶 养 照 顾 、 安 葬 戴 某 仅 花 费 数 万 元 , 却 约 定 其 在 履 责 后 获 赠 价 值 百 万 元 的 房 屋 , 有 失 公 正 。 第 三 , 子 女 是 父 母 最 亲 近 的 人 , 父 母 生 病 子 女 当 然 会 出 钱 出 力 , 况 且 子 女 继 承 父 母 遗 产 是 天 经 地 义 的 事 , 从 来 没 有 见 过 父 母 的 遗 产 不 留 给 子 女 , 而 送 给 外 人 的 事 情 。 庞 小 某 表 示 , 戴 某 名 下 的 房 屋 应 按 法 定 继 承 处 理 , 对 于 蔡 某 扶 养 、 丧 葬 支 出 的 开 销 , 可 以 从 戴 某 的 遗 产 中 扣 除 。 柳 北 区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被 继 承 人 戴 某 与 蔡 某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 性 质 上 属 于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 协 议 签 订 过 程 是 在 见 证 人 的 见 证 下 签 订 完 成 的 , 系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合 法 有 效 , 法 院 予 以 确 认 。 法 院 根 据 现 有 证 据 所 查 明 的 事 实 , 蔡 某 对 戴 某 生 前 尽 了 照 顾 义 务 , 在 戴 某 死 后 也 为 其 处 理 了 殡 葬 等 事 宜 , 法 院 认 为 蔡 某 有 权 依 据 协 议 约 定 取 得 戴 某 名 下 房 屋 。 关 于 庞 小 某 主 张 其 作 为 子 女 也 有 出 钱 出 力 照 顾 母 亲 戴 某 , 子 女 理 应 继 承 父 母 遗 产 的 观 点 , 法 院 认 为 , 首 先 , 戴 某 在 疾 病 缠 身 , 无 钱 医 治 、 无 人 照 顾 的 情 况 下 , 与 蔡 某 签 订 协 议 书 约 定 由 蔡 某 对 戴 某 进 行 照 顾 、 支 付 医 疗 费 并 处 理 丧 葬 事 宜 , 戴 某 将 其 财 产 赠 与 给 蔡 某 , 系 戴 某 对 自 身 权 益 的 处 分 , 不 违 反 法 律 的 规 定 , 应 认 定 有 效 。 庞 小 某 作 为 戴 某 的 儿 子 , 在 戴 某 患 病 情 况 下 未 履 行 其 本 该 承 担 的 主 要 赡 养 、 照 顾 义 务 , 在 戴 某 去 世 后 又 以 对 法 定 继 承 人 明 显 不 公 为 由 , 主 张 法 定 继 承 分 配 案 涉 房 屋 , 有 悖 常 理 , 法 院 对 其 主 张 不 予 支 持 ; 其 次 , 戴 某 与 蔡 某 签 订 协 议 书 , 并 不 排 斥 其 他 亲 属 、 朋 友 基 于 亲 情 、 友 情 对 戴 某 进 行 照 顾 , 故 法 院 对 于 庞 小 某 的 上 述 辩 称 不 予 采 信 。 综 上 所 述 ,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原 告 蔡 某 受 遗 赠 取 得 戴 某 名 下 房 屋 的 所 有 权 利 。 庞 小 某 不 服 一 审 判 决 , 提 起 上 诉 。 二 审 法 院 经 审 理 后 依 法 判 决 驳 回 上 诉 , 维 持 原 判 。 ( 梁 峰 ) 法 官 说 法 根 据 民 法 典 第 一 千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 自 然 人 可 以 与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签 订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 按 照 本 案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 蔡 某 个 人 承 担 戴 某 生 养 死 葬 的 义 务 , 享 有 受 遗 赠 的 权 利 。 我 国 法 律 规 定 的 继 承 方 式 有 三 种 , 即 法 定 继 承 、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 法 定 继 承 是 由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继 承 顺 序 直 接 继 承 ; 遗 嘱 继 承 是 依 照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遗 嘱 进 行 继 承 ; 遗 赠 扶 养 协 议 是 遗 赠 人 与 扶 养 人 订 立 的 , 以 被 扶 养 人 生 养 死 葬 及 财 产 的 遗 赠 为 内 容 的 协 议 , 这 类 协 议 在 我 国 的 社 会 生 活 和 司 法 实 践 中 已 有 相 当 成 熟 的 经 验 , 它 常 常 能 在 老 人 自 主 、 自 愿 的 情 况 下 , 更 好 地 满 足 老 人 晚 年 所 需 的 物 质 供 养 、 精 神 支 持 或 陪 伴 。 但 由 于 受 遗 赠 人 大 多 与 被 扶 养 人 没 有 直 接 的 亲 属 关 系 , 甚 至 可 能 是 由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自 然 人 或 组 织 担 当 , 有 着 较 强 的 商 事 性 , 加 上 有 偿 遗 赠 付 出 的 金 钱 可 能 会 大 于 、 等 于 或 小 于 受 遗 赠 人 所 取 得 遗 产 的 价 值 , 导 致 继 承 开 始 后 , 法 定 继 承 人 往 往 因 为 没 能 分 到 遗 产 或 少 分 遗 产 , 而 产 生 强 烈 的 抵 触 情 绪 。 根 据 案 件 证 据 , 还 原 到 被 继 承 人 戴 某 与 前 夫 蔡 某 签 订 协 议 , 不 难 发 现 无 助 老 人 向 子 女 求 助 、 当 确 定 子 女 不 愿 意 履 行 赡 养 义 务 时 , 最 后 选 择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 寻 求 了 一 条 有 人 愿 意 为 其 养 老 送 终 的 解 决 方 案 。 作 为 子 女 本 身 , 既 然 选 择 了 “ 不 赡 养 老 人 不 尽 孝 ” , 那 继 承 开 始 也 就 “ 遗 产 无 份 莫 懊 恼 ” 。 尊 老 敬 老 爱 老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传 统 美 德 , 而 赡 养 老 人 是 每 个 成 年 子 女 应 尽 的 法 定 义 务 。 每 个 子 女 都 应 当 怀 揣 着 一 颗 尊 重 老 人 、 敬 爱 老 人 的 心 , 尽 心 竭 力 奉 养 好 自 己 的 父 母 , 使 其 安 度 晚 年 , 让 尊 老 敬 老 爱 老 传 统 美 德 成 为 能 继 承 到 的 最 好 “ 遗 产 ” 。 2 0 2 2 1 2 2 6 丈 夫 离 家 2 6 年 诉 请 离 婚 , 妻 子 索 要 多 年 付 出 补 偿 金 , 法 院 怎 么 判 ? 别 人 外 出 打 工 是 为 养 家 糊 口 他 整 整 2 6 年 不 归 家 从 未 承 担 家 庭 开 支 诉 讼 离 婚 答 应 支 付 3 万 元 补 偿 金 这 能 补 偿 妻 子 多 年 付 出 吗 ? 丈 夫 不 尽 家 庭 义 务 , 妻 子 索 要 补 偿 金 广 西 南 宁 , 马 先 生 与 林 女 士 于 1 9 9 0 年 4 月 登 记 结 婚 , 婚 后 育 有 一 儿 一 女 。 1 9 9 6 年 , 马 先 生 离 家 外 出 工 作 , 孩 子 一 直 由 林 女 士 照 顾 , 马 先 生 只 在 逢 年 过 节 才 回 家 探 望 , 其 间 从 未 支 付 子 女 抚 养 费 , 亦 未 承 担 过 家 庭 生 活 开 支 。 2 0 2 2 年 , 马 先 生 以 夫 妻 感 情 彻 底 破 裂 为 由 , 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 法 院 判 令 原 被 告 解 除 婚 姻 关 系 。 庭 审 中 , 原 告 马 先 生 同 意 支 付 被 告 林 女 士 3 万 元 作 为 未 尽 到 家 庭 义 务 的 补 偿 , 亦 同 意 二 人 名 下 的 一 套 房 屋 归 林 女 士 所 有 。 被 告 林 女 士 同 意 离 婚 , 辩 称 房 屋 系 被 告 在 原 告 离 家 期 间 独 自 出 资 建 设 , 原 告 未 参 与 建 设 亦 未 出 资 , 理 应 归 被 告 所 有 ; 原 告 抛 妻 弃 子 、 遗 弃 家 庭 成 员 长 达 2 6 年 , 其 间 未 尽 抚 育 义 务 , 被 告 独 自 抚 育 子 女 花 费 大 量 时 间 、 精 力 和 金 钱 , 原 告 应 向 被 告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法 院 : 原 告 应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1 0 万 元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南 宁 市 江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原 告 马 先 生 起 诉 离 婚 , 被 告 林 女 士 亦 同 意 离 婚 , 法 院 依 法 予 以 确 认 , 准 予 原 、 被 告 离 婚 。 案 涉 房 屋 登 记 在 原 、 被 告 名 下 , 但 系 在 原 告 离 家 期 间 由 被 告 筹 资 承 建 , 被 告 主 张 房 屋 归 其 所 有 , 原 告 亦 同 意 , 法 院 依 法 予 以 确 认 。 故 案 涉 房 屋 归 被 告 单 独 所 有 , 原 告 有 协 助 被 告 将 案 涉 房 屋 过 户 至 被 告 名 下 的 义 务 。 根 据 《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八 条 规 定 , 夫 妻 一 方 因 抚 育 子 女 、 照 料 老 年 人 、 协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负 担 较 多 义 务 的 , 离 婚 时 有 权 向 另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 另 一 方 应 当 给 予 补 偿 。 具 体 办 法 由 双 方 协 议 ; 协 议 不 成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被 告 主 张 原 告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于 法 有 据 。 因 双 方 对 经 济 补 偿 的 数 额 未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法 院 综 合 考 虑 原 告 离 家 2 6 年 , 被 告 承 担 了 全 部 的 家 务 劳 动 , 并 抚 育 两 个 未 成 年 子 女 以 及 双 方 的 收 入 情 况 、 当 地 的 平 均 生 活 水 平 等 因 素 , 酌 定 原 告 向 被 告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1 0 万 元 。 法 官 : 家 务 劳 动 的 价 值 受 法 律 认 可 家 务 劳 动 虽 无 薪 酬 , 但 对 家 庭 生 活 和 社 会 生 产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其 所 创 造 的 价 值 受 法 律 认 可 与 保 护 。 一 方 在 抚 育 子 女 、 照 料 老 人 、 协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中 付 出 较 多 时 间 和 精 力 , 是 对 个 人 工 作 选 择 、 收 入 能 力 、 发 展 前 景 机 会 的 放 弃 和 牺 牲 。 在 离 婚 时 , 家 务 劳 动 付 出 较 多 的 一 方 应 当 获 得 另 一 方 支 付 的 经 济 补 偿 金 。 对 于 离 婚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数 额 问 题 , 需 要 综 合 考 虑 当 时 生 活 水 平 、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另 一 方 的 经 济 能 力 等 因 素 。 离 婚 经 济 补 偿 金 是 对 家 务 劳 动 贡 献 较 大 者 的 补 偿 , 家 庭 的 维 系 离 不 开 操 持 家 务 一 方 的 付 出 和 努 力 , 无 论 是 基 于 法 律 还 是 情 感 , 对 方 都 有 义 务 承 担 起 支 付 离 婚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责 任 。 相 关 链 接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八 条 夫 妻 一 方 因 抚 育 子 女 、 照 料 老 年 人 、 协 助 另 一 方 工 作 等 负 担 较 多 义 务 的 , 离 婚 时 有 权 向 另 一 方 请 求 补 偿 , 另 一 方 应 当 给 予 补 偿 。 具 体 办 法 由 双 方 协 议 ; 协 议 不 成 的 , 由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 2 0 2 2 1 2 1 3 笔 迹 鉴 定 申 请 书 笔 迹 鉴 定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 男 , 年 月 日 出 生 , 族 , 住 市 街 号 , 电 话 申 请 事 项 对 借 条 年 月 借 款 金 额 1 0 0 万 元 中 肖 X X 字 是 否 本 人 书 写 进 行 鉴 定 。 事 实 与 理 由 原 告 李 X X 、 马 X X 起 诉 肖 *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案 , 在 第 一 次 开 庭 时 原 告 出 示 年 月 份 借 条 一 张 , 所 涉 金 额 为 1 0 0 万 元 据 X X 忆 自 己 从 未 签 过 这 份 字 条 , 因 另 一 被 告 X X X 系 原 告 X X 和 马 X X 的 亲 生 女 儿 而 李 X X 是 肖 X 的 前 妻 , 有 方 便 条 件 保 留 曾 有 肖 签 名 的 纸 张 , 二 原 告 与 李 X X 完 全 有 条 件 恶 意 串 通 伪 造 借 条 . 因 此 , 申 请 人 要 求 依 法 鉴 定 签 名 是 否 为 自 己 本 人 书 写 此 证 据 为 本 案 的 重 要 证 据 , 对 查 清 事 实 非 常 重 要 . 望 法 庭 依 法 予 以 准 许 交 由 有 资 质 有 能 力 的 鉴 定 机 构 进 行 鉴 定 . 申 请 人 : 年 月 日 2 0 2 2 1 2 1 2 律 师 解 答 记 录 查 看 更 多 双 方 不 是 一 个 省 , 现 在 男 方 要 求 离 婚 , 跟 他 协 商 不 好 ! 我 该 怎 么 为 自 己 争 取 最 大 的 利 益 你 好 , 欢 迎 咨 询 , 若 协 商 无 果 , 建 议 诉 讼 离 婚 , 详 情 可 以 电 聊 由 于 结 婚 两 年 , 没 有 孩 子 。 但 老 婆 要 坚 持 离 婚 , 说 不 离 婚 就 起 诉 。 你 好 , 欢 迎 你 的 咨 询 , 协 议 离 婚 不 成 , 她 是 可 以 起 诉 离 婚 的 。 我 和 爱 人 要 离 婚 。 房 子 怎 么 给 孩 子 合 适 ? 你 好 , 你 们 孩 子 多 大 了 ? 具 体 可 以 电 聊 结 婚 后 没 有 领 证 , 怀 孕 了 , 发 现 对 象 各 种 撩 骚 , 有 视 频 裸 的 , 算 不 算 出 轨 你 好 , 欢 迎 咨 询 , 详 情 可 以 电 聊 或 留 言 被 别 人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 我 名 下 有 一 套 唯 一 住 房 , 我 需 要 赡 养 老 人 和 一 名 三 岁 多 的 孩 子 你 好 , 欢 迎 咨 询 , 详 情 可 以 留 言 或 电 聊 就 是 卖 药 品 啊 什 么 的 你 好 , 欢 迎 咨 询 , 可 以 详 细 说 一 下 你 的 情 况 , 留 言 或 电 聊 客 户 评 价 查 看 更 多 4 . 5 用 户 评 价 : 咨 询 过 程 中 提 到 了 很 多 我 没 有 想 到 的 问 题 , 并 且 给 出 了 很 好 的 建 议 2 0 2 3 年 0 4 月 2 0 日 来 自 匿 名 用 户 4 . 5 用 户 评 价 : 把 事 交 给 专 业 的 人 , 感 谢 律 师 的 帮 助 , 维 护 了 我 的 合 法 权 益 。 2 0 2 3 年 0 4 月 2 0 日 来 自 匿 名 用 户 4 . 5 用 户 评 价 : 抱 着 试 一 下 的 心 态 来 咨 询 的 , 聊 完 了 决 定 委 托 律 师 2 0 2 3 年 0 4 月 2 0 日 来 自 匿 名 用 户 王 春 丽 律 师 I P 属 地 : 河 南 技 术 支 持 : 法 律 快 车 粤 I C P 备 1 0 2 3 1 2 8 7 号 5 个 人 网 站 总 访 问 量 : 法 律 快 车 提 示 : 本 页 面 内 容 信 息 由 律 师 本 人 发 布 并 对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及 合 法 性 负 责 , 如 您 对 信 息 真 实 性 及 合 法 性 有 质 疑 , 请 向 法 律 快 车 网 投 诉 反 馈 。 友 情 链 接 : 郑 州 律 师 法 律 快 车 问 答 专 辑 法 律 法 规 法 律 文 书 法 律 经 验 知 识 专 辑 合 同 范 本 法 律 图 文 法 律 视 频 法 律 知 识 精 选 问 答 咨 询 库 法 律 咨 询 郑 州 律 师 成 功 案 例 郑 州 律 师 文 集 郑 州 找 律 师 郑 州 律 师 事 务 所

站点概括

关于wangchunli.lawyer.lawtime.cn说明:
wangchunli.lawyer.lawtime.cn由网友主动性提交被址汇收录整理收录的,址汇收录仅提供wangchunli.lawyer.lawtime.cn的基础信息并免费向大众网友展示,wangchunli.lawyer.lawtime.cn的是IP地址:- 地址:-,wangchunli.lawyer.lawtime.cn的百度权重为0、百度手机权重为0、百度收录为0条、360收录为0条、搜狗收录为0条、谷歌收录为0条、百度来访流量大约在-之间、百度手机端来访流量大约在-之间、wangchunli.lawyer.lawtime.cn的备案号是粤ICP备18072297号-4、备案人叫广州小快律政科技有限公司、被百度收录的关键词有0个、手机端关键词有0个、该站点迄今为止已经创建19年8月27日。

内容声明:

1、本站收录的内容来源于大数据收集,版权归原网站所有!
2、本站收录的内容若侵害到您的利益,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处理!
3、本站不接受违规信息,如您发现违规内容,请联系我们进行清除处理!
4、本文地址:https://www.y333.cn/links/7ec71a291d8c4aacf474.html,复制请保留版权链接!


温馨小提示:在您的网站做上本站友情链接,访问一次即可自动收录并自动排在本站第一位!
您可能还喜欢

贵州大冻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_贵阳冷库板_贵阳冷库门厂家

贵州大冻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是贵州冷库板生产厂家专业生产销售贵阳冷库板,贵阳冷库门,聚氨酯冷库专用扣板,冷库标准门,平移门,电动门,速冻骨架,铁排,铝排等冷库专业设备.欢迎来电咨询!

NSK丝杠CAD相关资讯-最全面的信息汇总

想要了解NSK丝杠CAD的相关资讯吗?点击这里,我们为您提供最全面的信息汇总,让您快速了解NSK丝杠CAD的最新动态和使用技巧。

企业首页-山东神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神思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主营,产品神思半导体激光治疗仪、神思光子嫩肤仪、神思半导体激光治疗仪正在招商

sohuglobal

该站暂未设置description...

别墅户型图|别墅图片大全|别墅设计图纸及效果图大全_窗外建筑网

窗外建筑网别墅设计图纸及效果图大全,是专业的别墅户型图下载网站,提供别墅图片大全、别墅户型图、别墅设计图纸下载,是别墅设计交流的专业平台。

领先的光电半导体企业-光耦-显示器件-照明灯具-深圳市晶台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台股份有限公司是专注光耦、LED显示器件和LED照明灯具及系统研发生产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光电产业的深厚实力,整合专业研发、业务及市场团队,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致力打造成国内领先的光电半导体企业。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该站暂未设置description...

网站首页-觅蜜遇见你

这里是meta描述,请在后台编辑!

随机文章
百度的网站排名怎么排的 (百度的网站排名在哪里)

百度的网站排名怎么排的 (百度的网站排名在哪里)

收录率高并不一定意味着排名就好,但权重高的网站通常排名会更高,在某些情况下,权重较低的网站排名可能会高于权重较高的网站,以下是原因,网络数据库调整,这是一种正常现象,通常几天后就会恢复,关键词竞争,如果权重较低的网站在站内链接和外链质量方面优于权重较高的网站,那么权重较低的网站排名可能会上升,因此,网站排名并不是由权重单方面决定,竞争...。

技术教程 2024-09-23 12:10:07

网站优化高级技巧:将你的网站提升到新的高度 (网站 优化)

网站优化高级技巧:将你的网站提升到新的高度 (网站 优化)

前言网站优化,SEO,是提高网站在搜索引擎结果页面,SERP,中排名的过程,通过优化你的网站,你可以增加获得有机流量的机会,从而提升你的网站的知名度和业务增长潜力,以下是一些高级网站优化技巧,可帮助你将网站提升到新的高度,内容优化1.主题建模主题建模是一种内容策略,重点关注创建广泛且相互关联的主题内容,通过围绕一个核心主题创建高质量的...。

技术教程 2024-09-25 11:47:19

微信小程序开店指南 从头到尾一步一步教你 (微信小程序开店)

微信小程序开店指南 从头到尾一步一步教你 (微信小程序开店)

一、开店准备准备一个未注册过微信、未曾绑定过微信公众号的邮箱地址,确保您拥有一个微信号并已绑定银行卡,准备您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提交公司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若企业已实施三证合一,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即可,提供,企业开户许可证,支付300元人民币,目前仅支持微信支付,二、开店步骤...。

技术教程 2024-09-27 19:02:38

微信小程序优化技巧 打造高效流畅的极致用户体验 (微信小程序优缺点)

微信小程序优化技巧 打造高效流畅的极致用户体验 (微信小程序优缺点)

导言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开通微信小程序,流量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让小程序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进行SEO优化至关重要,虽然小程序的SEO优化与传统的网站SEO不同,但其原理是大同小异的,以下指南将为您提供小程序SEO优化的关键知识,三大流量入口类型现阶段,小程序主要有三种流量入口,被动型,搜索、附近的小程序、用户分享主动型,公众号关联...。

技术教程 2024-09-27 20:49:17

2024歌手竞演节目 阵容 歌手

2024歌手竞演节目 阵容 歌手

歌手2024,的阵容可谓星光熠熠,汇聚了众多实力歌手,他们分别是,那英杨丞琳汪苏泷海来阿木二手玫瑰凡希亚·奥伊亚香缇·莫黄宣杭盖乐队Fine乐团张钰琪C,BLOCK许钧还有补位歌手孙楠、谭维维,以及冲榜歌手尚雯婕、袁娅维、黄霄云、张远、露西娅等,该节目由湖南卫视推出,洪啸工作室打造,何炅担任主持人,胡海泉担任音乐串讲人,摒弃录播方式...。

影视资讯 2024-10-12 19:01:58

黄子韬和徐艺洋的综艺节目 探索他们的合作与化学反应

黄子韬和徐艺洋的综艺节目 探索他们的合作与化学反应

跟我走吧,是一档以云南文旅为主题的综艺节目,邀请黄子韬和徐艺洋作为主嘉宾体验当地的极限文化活动,节目通过游戏环节展现了嘉宾们在云南采风之旅中的挑战和成长,黄子韬和徐艺洋不仅带领观众体验了云南的风土人情、自然美景和文化遗产,还在节目中官宣了恋情,真人秀形式的恋情官宣黄子韬和徐艺洋的恋情官宣方式引发了广泛关注,他们通过真人秀的形式公开了...。

影视资讯 2024-10-12 19:38:26

精彩花絮 正大综艺·墙来啦 嘉宾阵容 节目介绍 播出时间

精彩花絮 正大综艺·墙来啦 嘉宾阵容 节目介绍 播出时间

正大综艺·墙来啦!,墙,出精彩十一长假期间,,正大综艺,推出全新综艺游戏类节目,正大综艺·墙来啦!,节目每期选取两组选手,每组至少三人,组成红、蓝两组对抗,整场节目以墙为媒介,设计闯关模式,以通过或损坏墙体为评判过关的标准,分为积分赛、观众幸运赛、终极赛,通过终极赛的队伍获得大奖,...。

影视资讯 2024-10-12 23:04:57

十大公认最养眼的综艺节目 让你目不转睛

十大公认最养眼的综艺节目 让你目不转睛

快乐再出发,豆瓣评分9.6,常驻嘉宾,苏醒、王栎鑫、陈楚生、陆虎、张远、王铮亮圆桌派第六季主持人,窦文涛节目形式,聊天综艺,讨论各种话题美好年华研习社2022发起人,汪涵、马可社员,林墨、谢可寅、马启越等节目形式,青春文化养成类节目老少女奇遇记三位老少女,杨贵媚、钟欣凌、严艺文节目形式,旅行综艺,关注时事议题和乡野生活密室大逃脱大神版...。

影视资讯 2024-10-12 23:10:50

综艺节目大结局主题曲 一路上有你

综艺节目大结局主题曲 一路上有你

一路上有爱,歌曲信息您询问的歌曲,一路上有爱,是电视剧,一路上有你,的主题曲,由三组夫妇演唱,具体信息如下,歌曲名称,一路上有爱演唱者,田亮、叶一茜、何洁、赫子铭、张智霖、袁咏仪,一路上有你,综艺信息第一季李敏镐综艺为第期根据提供的资料,在,一路上有你,第一季的综艺节目中,没有李敏镐的参与,第二季嘉宾名单,一路上有你,第二季嘉宾名单...。

影视资讯 2024-10-12 23:40:42

韩国综艺超人回来了三胞胎是哪几期

韩国综艺超人回来了三胞胎是哪几期

超人回来了,是一档韩国综艺节目,邀请名人爸爸独自照顾自己的孩子48小时,在此期间,妈妈将因而不受约束地享受休闲时光,通过镜头,新手爸爸们完成妈妈委托的各种任务,解决各种育儿的突发状况,向观众展示他们一步步努力成为一名超人爸爸的故事,分享育儿的苦与乐,节目通过在各参演家庭实际居住的家中设置的遥控攝录机和隐藏在帐篷中的摄影师所捕捉到的画...。

影视资讯 2024-10-13 04:39:03

怦然心动20岁第二季观看指南 了解哪里可以看到该节目

怦然心动20岁第二季观看指南 了解哪里可以看到该节目

备受期待的青春旅行社交真人秀,怦然心动20岁,第二季正式登陆优酷视频!这档节目汇聚了性格迥异、背景不同的20岁毕业生,共同踏上一场难忘的毕业旅行,嘉宾阵容强大,多元视角碰撞第二季,怦然心动20岁,邀请到了金晨、李希侃、苏晓彤、萧敬腾等春日校友会成员及主持左,他们将作为观察团,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和感受元气少年的旅行、社交和成长,并畅聊热点...。

影视资讯 2024-10-13 09:59:39

综艺 王思聪回忆偶遇 他做了什么让戚薇生气到把熊扔了

综艺 王思聪回忆偶遇 他做了什么让戚薇生气到把熊扔了

戚薇的豪爽提到戚薇,想必大家都会想到她率真豪爽的性格,她在参加综艺节目,向往的生活,时,大方承认自己的双眼皮是割的,丝毫不避讳观众的镜头,而在被网友质疑为何频繁P图时,她也坦言,现在谁发朋友圈不P图,大家都能p为什么我就不能呢,最近,戚薇受邀参加了王思聪主持的,小葱秀,在节目中,戚薇和王思聪妙语连珠,抖包袱不断,当谈到两人曾经的...。

影视资讯 2024-10-13 10:12:47